广东韶关乐昌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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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小游同学游乐场: 现经查明,****年*月**日,乐昌市小游同学游乐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乐昌市小游同学游乐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该场所的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的处罚。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场所当事人,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到我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消)行罚决字〔****〕****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消防救援支队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韶关市乐昌市乐城街道公主下路乐昌市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电话:****-******* 乐昌市消防救援大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