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仙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用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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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此制度。一、信用承诺的对象申请与我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财政性资金的相关企业(平台)。二、信用承诺的内容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一)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截止申报日,企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恶意逃债、不偷税漏税,诚信依法经营;(四)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违背承诺约定将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六)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三、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一)承诺确定。由我局明确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在局网站公布,根据变化及时动态调整。(二)组织承诺。资金申报相关科室应指导和组织承诺对象签订信用承诺书(国家级、省级资金项目荣誉申报以申报文件要求格式为准)。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三)存档备案。签订的《信用承诺书》由相关科室自行保管。(四)信用应用。建立考评机制,将履行信用承诺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认定、年度检查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要纳入失信名单,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