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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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北交互联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S******D************项目名称 徐州********%股权转让方名称 中船第******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转让方、标的企******卢湾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于****年**月**日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于****年**月**日签订《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转让方委托上海银行向标的企业发放贷款人民币(小写)*亿元,贷款月利率为*.****‰,贷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相关约定,转让方、标的企业及相关方于****年*月**日签署了《保证担保协议》,相关方按照**%的股权比例向转让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 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基础服务费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已知转让方、标的企******卢湾支行签订的《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转让方、标的企业及相关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协议》,受让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按受让股权比例,为标的企******卢湾支行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提供担保,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担保变更事宜。同时,在标的企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将其受让股权办理质押给转让方,直至标的企业履行完成上述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本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应办理名称变更,不得再使用“中船”字号。 (*)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条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扣除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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