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宁波辰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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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送达编号为仑应急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智毅; 联系电话:****-********。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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