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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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容县杨村镇清平日用杂货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经营场所:容县杨村镇六福村自屋经营者:廖焕平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我局与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联合检查了容县杨村镇清平日用杂货店,发现当事人店铺内储存有烟草制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悬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由办案机构杨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同日,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在我局登记注册,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经营地址在容县杨村镇六福村自屋,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花爆竹(B、C、D级)、日用百货、五金商品零售。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月份开始在容县杨村镇清平日用杂货店内销售由其本人从广东省信宜市一个卷烟店购进的**mm真龙(珍品)*条,购进价格是**元每条;**mm真龙(祥云)*条,购进价格是***元每条;**mm双喜(软)*条,购进价格是**元每条;**mm芙蓉王(硬)*条,购进价格是***元每条。上述烟草制品共计*个品种**条香烟。至****年*月**日我局及容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的上述烟草制品已销售出去**mm真龙(珍品)*.*条,零售价格是***元每条;**mm真龙(祥云)*.*条,零售价格是***元每条;**mm双喜(软)*.*条,零售价格是**元每条;**mm芙蓉王(硬)*.*条,零售价格是***元每条。共计销售了*个品种**.*条香烟。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卷烟销售价格-卷烟进货价格)×已销售数量,即:**mm真龙(珍品)(***元-**元)/条×*.*条﹢**mm真龙(祥云)(***元-***元)/条×*.*条+**mm双喜(软)(**元-**元)/条×*.*条+**mm芙蓉王(硬)(***元-***元)/条×*.*条=***元。涉案卷烟经营总额=卷烟销售价格×(已售数量+库存数量),即:**mm真龙(珍品)***元/条×*条﹢**mm真龙(祥云)***元/条×*条+**mm双喜(软)**元/条×*条+**mm芙蓉王(硬)***元/条×*=****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元,涉案经营额为****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容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元;二、罚款人民币***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上述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杨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页共*页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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