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黔江区城东街道谭家湾74号5-1房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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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公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本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cn)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黔江区城东街道谭家湾**号*-*房产(含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包含建筑物室内装饰装修,不含室内可移动家具、家电、设备设施等)该标的物位于黔江区城东街道谭家湾**号*-*。拍卖对象所在建筑为楼梯房,共*层,建成约****年,混合结构,无物业管理,水、电、气、讯等设施齐全。标的物位于大楼第五层,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室内空间布局合理,通风、采光条件较好。房屋装修使用现状为已装修、出租,维护保养状况一般。标的物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拍卖对象区域内交通便捷度一般,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居住舒适度良好。保留价:**.****万元,评估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及其整数倍)注:*.该标的物现已分割成两套住宅,与证载状况不一致,请各位竞买人注意。由于部分房屋未能入户勘查,网页上传的图片及视频仅供参考。标的物具体情况以实际状况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产权证、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 请自行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本院不负责办理过户登记,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该标的物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划拨土地的产权过户须向相关国土部门补足土地出让金,具体操作流程及收费标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为准;*. 标的物使用现状为部分出租、部分有人使用(未提交租赁合同及相关打款凭证,按无租赁处理),三室两厅部分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八年租金合计为*****元(肆万元)已全部支付,租赁情况详见上传的租赁合同;*. 标的物如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需要缴纳的费用及所欠的税费、物管欠费及滞纳金、大修基金、水、电、气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二、本院已委******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安排,联系电话:***-******** 、***********(杨老师)预约。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购房资格才能申请参与竞拍。因不具备资格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拍卖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应于竞价程序开始*日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四、竞买登记手续办理: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前(延时除外)签订竞买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后(到账时间为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结算账户户名为:重庆联付通******客户备付金)方可参与竞买。四、特别说明:*、本次拍卖标的物有抵押、已查封,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拍卖成交后,由本院依法审查后负责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可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取得执行案件法官联系方式,以便咨询下一步流程。*、竞买人应当具备特别提示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以申请看样。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竞买协议、公告及特别提示等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并决定参与竞价的,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以其独立判断决定竞买本标的物。*、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不仅限于以上披露的物业、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现金以外的转账方式将保证金缴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他人为竞买人代支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所缴款项退回原账户。*、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拍卖开始前*个工作日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确认。优先购买人应在开拍三日前,向本院备案。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五、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法院指定案款账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建行黔江分行城西支行,账号:**** **** **** ****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日内自动退还原缴款账户,该期间不计利息。*、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实地看样。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安排,咨询电话:***-******** 、***********(杨老师)。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所有涉及的税费及办理产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咨询服务:******咨询电话:***-******** 、***********(杨老师)法院咨询电话:***-********(李法官)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正阳新办公大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附:*、评估报告副本*、执行依据法律文书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