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阳光大桥-已改造段起点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澄清公告(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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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阳光大桥-已改造段起点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澄清公告(第*次)
各潜在投标单位:
*、原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中“*、须附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之日前*个月内任意*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其注册建造师证的注册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现修改为“须附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之日前*个月内任意*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或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已缴纳社保,若中标,待统筹信息系统恢复后,将社保要求材料(投标截止之日前*个月内任意*个月参加社保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核验,若核验不满足要求,则取消中标资格。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其注册建造师证的注册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本次澄清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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