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周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2022)皖1102民初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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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皖****民初****号 周舟: 本院受理原告滁******与被告周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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