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vivo Y93s手机一部(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在本院定于****年 *月**日** 时至 ****年*月**日** 时止(延 时 除 外)在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龙公意所有的vivo Y**s手机一部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 /****/**)。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vivo Y**s手机一部;(按现状拍卖)特别提醒:*、法院不对其材质、品质作出任何保证承诺,有意者请实地查看验样,若参拍则视作对拍品所有瑕疵均详细了解并接受;*、成交后买受人需持相关手续到本院自提,不支持邮寄。二、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元。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拍卖品展示时间与方式:看样需提前预约,看样时间以广西******安排的统一看样时间为准,过期不候,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广西******统一安排,看样预约联系话:***********陈先生。五、拍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二人以上(含二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法定期限内将拍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价拍卖,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规定,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执行局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三江县支行营业室,子账户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十二、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起前三天与本院联系。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十四、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看样当天到达标的物,竞买人对拍品过程中有任******现场工作人员。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陈)。法院咨询电话:****-*******联系地址: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