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罚〔20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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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梁颜?住所(住址):藤县塘步镇赤水木马山(******抛釉大板生产线项目部对面小卖部)?****年*月**日,藤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藤县塘步镇进行烟草制品市场检查,发现梁颜在藤县塘步镇赤水木马山(******抛釉大板生产线项目部对面小卖部)从事“真龙”、“黄金叶”、“黄鹤楼”等烟草制品零售,店内没有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现场也不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年*月**日,藤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进行调查,并对涉案的烟草制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从****年*月**日起到案发时止,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塘步镇其他店铺购进“真龙”、“黄金叶”、“黄鹤楼”等烟草制品,在藤县塘步镇赤水木马山(******抛釉大板生产线项目部对面小卖部)进行零售。当事人于****年*月**日开始在案发地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年*月**日案发,共零售了****.*元的卷烟,获得***.*元的利润。现场扣押的烟草制品货值****.*元,总货值****元。****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告字〔****〕*-*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没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其他店铺购进“真龙”、“黄金叶”、“黄鹤楼”等烟草制品,在藤县塘步镇赤水木马山(******抛釉大板生产线项目部对面小卖部)进行零售,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获得的利润较少,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下,且积极配合调查,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从轻处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藤县古藤信用社(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清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适用法律条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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