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罚〔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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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藤县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KBRW***?住所(住址):藤县塘步镇石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春清?****年*月**日,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核查处置****年第一批网络综合监测涉嫌违法线索的通知》(桂市监办函〔****〕***号)对位于藤县塘步镇石塘村委会的藤县绿******进行检查,发现藤县绿******的在腾讯公众号网页页面宣传有“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的广告词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进行调查。当事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司网站上推销五黑绿壳乌骨蛋-生态贝尔乌骨鸡蛋,用“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的词语进行广告宣传推介,当事人所销售的五黑绿壳乌骨蛋-生态贝尔乌骨鸡蛋无法提供作为药品的权威证明文件及其药品的广告批文而使用上述涉及疾病防治的词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年**月*******网站发布上述广告,在****年*月**日将产品下架,期间支出广告费用***.**元 ?****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告字〔****〕*-*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为行政处罚案件。****年*月**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到了我局的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号)中规定的“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从重处罚情形,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伍佰捌拾伍元肆角零分(¥***.**)的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藤县古藤信用社(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清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号中规定的“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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