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缴物品决定书》送达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叶志雄等***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附后):经查,你因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长达两年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拒不办理补报年度报告或注销登记手续,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现本局拟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对此,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因无法找到当事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方式送达。联系人: 邵文垚 金佳绮 电话:********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 月 ** 日叶志雄等***户个体工商户名单-广化所.***.******.***
正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