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关于临夏市团结路3号(变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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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变卖公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com,户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 变卖标的:拍品位于临夏市市中心西北角团结路*号(建筑面积:***.*㎡),地理位置较好,***米范围内有临夏市金洋购物商厦、民贸购物大厦、惠盛购物商厦、北大街民俗小吃街、八坊十三巷等多个娱乐购物游乐场所,该区域商业繁华度高,交通条件便捷、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备。议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万元,加价幅度:****元,变卖预缴款:*******元二、双方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情况:*、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优先购买权人需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权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身份参与竞买。*、通知或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本院已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日,即视为已经通知。三、变卖方式: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开拍前三个工作日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可与执行法官联系,也可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看样。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七、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两人报名方可竞拍,一人报名达到保留价即可成交。八、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九、标的物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执行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十、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以冲抵价款。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营业部,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十三、拍卖标的物详情请咨询,请向法院咨询——法院网上参拍技术咨询电话、拍卖标的物详情请咨询:丁法官****—*******、***********。其他涉及淘宝网技术问题,请向淘宝网客服咨询—热线: **********。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信息也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cn)”上查询。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