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关于济南市市中区魏华西路16号乐都佳园1号楼2单元101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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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item_list.htm?spm=***.******.***.****.B*i*w*&location_code=******&city=&province=&auction_start_seg=-*),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济南市市中区魏华西路**号乐都佳园*号楼*单元***室 所有权人:张光荣,建筑面积:**.**平方米,所在楼层/总楼层:*/*,无电梯,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看样。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请有意购买者务必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该房产无证,能否办证及相关办证手续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本院不做任何保证。若能办证,则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按法律规定承担。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买受人去办理过户过程中先行垫付,凭缴税凭证来法院领取。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该房产现有人居住。五、其他相关条件*.竞买人自行咨询当地限购政策。*. 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房产所在地具有购房资格,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应主管部门进行限购政策咨询。*.拍卖成交后,如因买受人在房产所在地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系统生成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房产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并在尾款缴纳完成后,向法院提交买受人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法院在审查确认后将依法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若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七、竞买人资格条件:*.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竞买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本次拍卖上述资产的案件当事人、已知的抵押人、担保物权人、租赁占用人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作拍卖通知送达,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月*日**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帐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执恢***号房产拍卖余款”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城西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及须知。举报监督电话:****-********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法院咨询电话:****-********司法辅助机构:山东司辅 ***********淘宝技术咨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