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南门直街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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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善市区南门直街地块区域内居民生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就市区南门直街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桐政发〔****〕**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梧桐大街、南至宏源路、西至康泾塘南路、北至县前街(桐乡市吴蓬艺术院除外)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南门直街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市城区开发管理委员会。三、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按照《市区南门直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四、签约期限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日内。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六、其他注意事项: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前往市区县前街老干部活动中心西侧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联系电话:****-********。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市区南门直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桐乡市人民政府****年*月**日附件市区南门直街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市区南门直街地块基础设施配套落后,居住环境差。实施本项目有利于改善区域内居民生活环境,优化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城市品质。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梧桐大街、南至宏源路、西至康泾塘南路、北至县前街(桐乡市吴蓬艺术院除外)的区域,详见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公布的《关于市区南门直街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约***户,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年*月**日公布的《市区南门直街地块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三、签约和腾空期限(一)签约期限: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日内。(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日内。四、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家,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七、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一)产权调换房屋*.住宅房源一:期房,位于绿都锦苑北侧、复兴路以东、康泾塘以西的原农业经济局种子仓库地块,户型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平方米和***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下同);房源二:期房,位于春阳路东侧、文丰路南侧、庆丰路西侧、秋华路北侧住宅小区,户型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平方米和***平方米。上述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不少于产权调换实际需求数量的*.*倍,其中房源一占比*/*,房源二占比*/*。上述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交付时间自腾空期限截止之日起**个月内。*.商业房源一:期房,位于茅盾路以南,公园路以西,文昌苑小区北侧。房源二:期房,位于复兴路东侧、广福路南侧、康泾塘西侧、绿都景苑北侧小区周边。房源三:现房,位于宏源路与新兴弄交叉口以东等区域。上述提供与实际需安置商业房屋等同数量的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二)周转用房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文华路西侧的康乐小区。八、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给予货币补偿奖励。(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万元。(五)提前签约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九、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商业、金融、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计算。(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或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计算。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的奖励。(六)提前签约奖励。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十、产权调换相关规定(一)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不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平方米)的,按**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的优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为高层住宅,因此在前述优惠价基础上再给予**%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评估价的**.*%。(二)商业房屋的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店面间数为标准,调换自然间的商业房屋,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之间的差价。按商业用途认定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三)商业房屋换购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的基础上,商业房屋可按照货币补偿价值换购接近价值的住宅房屋,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另行确定。十一、选房原则、程序和价格结算(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户型从大”的原则进行选房。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两套及以上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二)选房程序。按被征收人签约的先后排序,参加选房顺序号统一摸号,凭摸到的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摸号、选房时间另行通知)。(三)价格结算。住宅房屋在可安置面积内的,按优惠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平方米(含)以内的,按评估价格结算;超过可安置面积**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评估价格的***%结算。住宅房屋和商业房屋的具体价格由评估机构比照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被征收人在取得产权调换房屋前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十二、其他事项(一)本项目属旧城区改建项目,依法应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已办理出售审批手续的公有住房,审批效力同时终止,由公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承租人。(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公房承租人拒不腾退承租公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腾退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在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四)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五)办理房屋腾空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权证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移交,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办理注销手续。(六)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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