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国和销售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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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黄国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M***E住所(住址) :靖西市龙临镇龙满村大满屯***号经营者:黄XX,男,壮族,现年XX岁,户籍地址:靖西市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年*月*日,本局接到市府办通知,联合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据线报,当事人在靖西市龙临镇龙满村大满屯***号销售柴油,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上述经营场所发现装有*#车用柴油的白色塑料桶和加仑桶,还配套有加油枪、加油计量机以及销售记录本,现场未能提供检验报告、购进凭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于****年*月*日依法对涉案车用柴油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靖市监强制〔****〕**号)及财物清单(〔****〕**号),并委托中国******对塑料桶和加仑桶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年*月**日,本局收到中国******出具的《检验证书》(编号:***************),检验结论:“硫含量、闪点(闭口)不符合标准GB*****-****《车用柴油》中的*#车用柴油(Ⅵ)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车用柴油(Ⅵ)”。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于****年*月**日依法对涉案柴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靖市监强制〔****〕**-*号)及财物清单(〔****〕**-*号),并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在自家利用钢架棚房储存成品油,擅自设立加油点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经营场所均配套有加油枪、加油计量机等设施设备,于****年*月*日被查处时,场所内的白色塑料桶和加仑桶共储存*#车用柴油***.**升,经委托中国******对未售出的上述*#车用柴油抽样检测,于****年*月**日出具《检验证书》(编号:***************),检验结论:“硫含量、闪点(闭口)不符合标准GB*****-****《车用柴油》中的*#车用柴油(Ⅵ)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车用柴油(Ⅵ)”。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证书》,告知其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在法定的限期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从流动油罐车上以*.*元/升的价格购进上述不合格*#车用柴油****升,以*.*元/升的销售价格销售了***.**升,获得销售款****.**元,获利**.**元,本案的违法所得**.**元,涉案*#车用柴油货值金额共****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销售记录复印件、《检验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为**?,属于非危化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案情,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柴油***.**升;*、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肆元玖角玖分(¥:**.**元);*、罚款肆仟陆佰捌拾元整(¥:****元)。以上罚没款共肆仟柒佰陆拾肆元玖角玖分(¥:****.**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