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长阳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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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长阳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及答复: 提问一: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存在以下疑问: *、奖项得分规定为:污水处理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每有一个得*分,本项最多得*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只以污水处理类工程得奖作为加分条件,存在一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可能,能否去除对得奖工程类别的限制。 *、企业荣誉、能力得分规定为:(*)投标人通过“质量、环境卫生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分;(*)投标人具备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证书AAA+级且在有效期之内的得*分,没有不得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第(*)条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列入得分考察项,后又将其升级版列入第(*)条作为得分项,造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证书能够在第(*)及第(*)项中均得到分数,即一张证书在得分项重复得分,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同时,本项目建设规模仅为****m*/天,属于小型市政工程,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证书AAA+级只有部分大型企业才具有,存在将部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的可能,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因此能否考虑去除第(*)条得分条款。 答复: 本项目属于****—****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十大工程”项目,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城市补短板工程,填补污水收集处理短板。着力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配套管网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到位、污泥处理处置缺失等问题,谋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配套管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污泥处理处置、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的重点项目。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投标人的企业实力、能力是本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从项目需求出发,招标文件提出的奖项、荣誉、能力要求与本项目特点相符,符合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各方面能力进行综合比较,以上评审内容作为评分因素,属于择优评审,不是限制、排斥性条款,因此以上两项均不作调整。 提问二: [if !supportLists]*、[endif]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项目获奖"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原件扫描件。”请问项目获奖所需资料,是以第三章评标办法为准,还是以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if !supportLists]*、[endif]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企业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原件扫描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请问企业业绩所需资料,是以第三章评标办法为准,还是以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投标人盖章签字部分若无特殊要求,是否只用牵头人统一盖章签字? 答复: [if !supportLists]*、[endif]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审”中项目获奖所需提供的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为准; [if !supportLists]*、[endif]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审”中企业业绩所需提供的资以第三章评标办法为准; [if !supportLists]*、[endif]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盖章签字部分若无特殊要求,只用牵头人统一盖章签字。(备注: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施工方业绩等证明材料需上传盖章的原件扫描件。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只是提供的参考格式,一切以第三章评标办法为准。)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本次发放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并严格按照此次答疑澄清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三、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和澄清与修改内容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内容为准。湖北清正******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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