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合肥东航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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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合肥东航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号 ******: 《合肥东航码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本项目拟建*个****吨级液体化工泊位,占用岸线长***米,自下游向上布置*#-*#泊位为油品酸碱公用泊位,*#-*#泊位为液体油品泊位,码头前沿采用折线布置。工程总占地面积***.**亩,陆域由储罐区、行政管理区、辅助作业区码头组成;储罐区建设*个罐组,共计**座不同型号储罐。设计水平年****年预测吞吐量***万吨,其中石油制品***万吨,液体化工品***万吨;施工期配套建设大临工程。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本项目符合《合肥港总体规划(****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及生态影响控制。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港池开挖及疏浚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疏浚时在店埠河上下游设置围堰,减轻水体扰动;抛泥区外围设置沉淀池,余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结束后对抛泥区进行生态恢复;施工船舶污水分类收集后定期送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点进行处理;施工废水分类收集处置。运营期,船舶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码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洗罐废水、油品储罐切罐废水、初期雨水等,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开展水生生态影响监测,及时调整保护措施,配合合肥港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工作。 (二)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道路定期洒水,控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营期,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规范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分类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加强设备及管线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中清洁运输方式、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择运输路线,优先选用低噪设备,控制车速、鸣笛,减少对运输道路两侧居民影响,厂界设置临时隔声屏障。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置,采取减振隔音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加强船岸协调和车辆调度,减少鸣笛;开展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确保噪声达标。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强化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施工期建筑垃圾妥善收集堆放,及时清运处置,本项目不设取弃土场;运营期,油污水处理油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化验废液、清罐固废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加强废水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管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渗措施,设置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系统,强化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警设计,项目投运前建成满足码头、输送管道、储罐区等风险事故处置能力要求的环境应急事故池、围堰,以及溢油、酸碱泄露监测报警装置;以*-*#液体油品泊位及汽、柴油罐区边界设置***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加强日常管理和应急准备,足量配备收油机、堵漏器、围油栏、布放艇、吸油和酸碱吸收材料等应急设备和物资;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港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应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信息。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区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抄送:合肥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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