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信用修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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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条信用修复信息公示如下: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月**日。如有异议,请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桐乡市公安局一体化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梧桐街道凤鸣西路原水上派出所),联系电话:****-********。序号单位名称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案由处罚内容执行情况备注***********年*月**日桐公(乌)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硝酸的数量、流向罚款五百元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录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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