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余姚市民政局送达公告(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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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内容分类:公告公示主题分类:社团管理发布日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责任处室:市民政局余姚市民政局送达公告(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articlecontent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因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民罚字〔****〕第*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如下: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登记证书编号:浙余民证字第******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J*******D),登记住所:余姚市开丰路***号万达广场商务写字楼*楼,法定代表人:谢建青。根据社会组织年检情况,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年度、****年度连续二年未按照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检通报、现场勘查照片等。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余民罚先告字〔****〕第*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法对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余姚市精锐教育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收缴。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民政局****年*月**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