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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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PW*JMXQ ?住所(住址):扶绥县龙头乡龙头村联街屯**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建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年*月**日,我局依法对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位于扶绥县龙头乡龙头村联街屯**号,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采购食品原料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我局依法给予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年*月**日,我局依法对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进行整改复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仍然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因当事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于****年*月**日予以立案调查。****年*月**日,我局依法就本案对当事人黄建美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且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后,仍逾期不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月**日《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份,证明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以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事实;*.****年*月**日《现场笔录》*份、《证据提取单》*份,证明我局依法对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在****年*月**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餐饮店仍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年*月**日我局对黄建美的询问笔录*份,证明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事实;*.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黄建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扶绥县茶语香奶茶店的主体资格,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我局于****年*月**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号),于*月**日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案件违法性质及情节未达严重程度,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理处(账户名:扶绥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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