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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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容县黎村镇福方养生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EBK**W经营场所:容县黎村镇峤南路*号经营者:黄汉 身份证号码:***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黎村镇峤南路*号的容县黎村镇福方养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经营者黄汉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在办案过程中,本局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年*月**日取得字号名称为“容县黎村镇福方养生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地址经营销售一类医疗器械“道圣康膜?冷敷凝胶”。为了扩大医疗器械“道圣康膜?冷敷凝胶”的宣传效应,增加产品销量,当事人按照产品生产厂家黑龙江******设计编辑好的广告内容,****年*月份支付***元******制作多副标题为“道圣康膜给身体加温 为健康加分”、“道圣康膜 你的健康小管家”、“道圣康膜冷敷凝胶 免费体验”的墙体/牌匾广告,并张贴在墙上或发放给群众进行宣传。广告中含有“排寒祛湿 通经活络 活血化瘀 消炎止痛”、“适用范围 颈椎病、骨质增生……鼻炎、咽喉炎”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超出医疗器械“道圣康膜?冷敷凝胶”使用说明书的适用范围“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中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女排奥运冠军“宋妮娜”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我为道圣康膜?代言、我代言 我使用 我轻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广告宣传单、“道圣康膜冷敷凝胶”说明书、询问笔录及宣传单等。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布一类医疗器械“道圣康膜冷敷凝胶”广告,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超出“道圣康膜?冷敷凝胶”使用说明书的适用范围,违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广告中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女排奥运冠军“宋妮娜”作推荐、证明的内容:“我为道圣康膜?代言、我代言 我使用 我轻松”,属于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元整(按广告费*倍计算)。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网络交易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或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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