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岚环罚〔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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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岚环罚〔****〕*号福建省平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Y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身份证号:*********************)住 所:平潭县敖东镇建新村福建省平潭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潭县敖东镇建新村的福建省平潭县******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部分喷砂用的新铁砂和喷砂后收集的回用铁砂直接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等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年*月**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年*月**日询问笔录;*.****年*月**日现场照片;*.福建省平潭县******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年*月**日,我局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元整。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缴款书,并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收款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库预算级次:区县级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监交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备注栏: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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