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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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号)的规定,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县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县级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三、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柯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管理,确需制定规范性的,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附件:柯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柯坪县人民政府****年*月**日分享分享到:分享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打印文章】打印本页js代码上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