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淳安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汪红阳与阳海平结婚登记的决定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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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林:我局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原淳安县姜家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办理的汪红阳与阳海平的结婚登记的决定。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淳安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汪红阳与阳海平结婚登记的决定》(淳民〔****〕撤字第*号)。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淳安县民政局领取《淳安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汪红阳与阳海平结婚登记的决定》(淳民〔****〕撤字第*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淳安县民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