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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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号当事人:容县石寨壹贰叁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A**GXD经营场所:容县石寨镇石寨圩覃荫明铺面经营者:秦鸿兰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石寨镇石寨圩覃荫明铺面的容县石寨壹贰叁奶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餐饮店的厨房食品原料暂贮区发现*/*包甄选桃香乌龙(乌龙茶调味茶)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将其摆放在其店内的食品原料暂贮架上作为制售食品的原料加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我局决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负责人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并现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取得字号为容县石寨壹贰叁奶茶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又于****年**月**日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餐饮登记证,并在所核准的经营地址容县石寨镇石寨圩覃荫明铺面现场制售奶茶、小吃食品。当事人于****年*月份从容县江山峰景小区旁边的一家奶茶店以每包**元的单价购进*包甄选桃香乌龙(乌龙茶调味茶),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作为制售饮品“蜜桃乌龙”的原料使用。上述甄选桃香乌龙(乌龙茶调味茶)净含量***g,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个月。截止****年*月**日案发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放置于经营场所内作为制售饮品“蜜桃乌龙”的原料使用。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确认,上述甄选桃香乌龙(乌龙茶调味茶)剩余*/*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和经营者秦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甄选桃香乌龙(乌龙茶调味茶)加工制作饮品“蜜桃乌龙”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即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法律条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六)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食品除外;(八)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冒用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