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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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毛鸣杰单位地址:梧州市藤县藤州镇工业集中区*#、*#厂房(******租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KBL***J(*-*)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徐建业等**名劳动者****年*月至****年**月份的工资。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日内依法足额支付徐建业等**名劳动者****年*月至****年**月份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人社监罚告字〔****〕*号),你单位逾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有投诉者提供的《工资确认表》《银行发放工资转账记录》《劳动合******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工人工资明细表》,以及我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元(大写:玖仟元整)的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交到以下账户: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账号:******************,备注说明是缴纳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津南路***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总额达人民币****元为止。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