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盲盒国家监管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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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拟对盲盒销售的内容、形式、销售对象等方面作出规定。 药品、食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在盲盒内容方面,意见稿拟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餐饮品牌搞盲盒促销不得诱导超量点餐 针对餐饮品牌销售盲盒引起的食物浪费现象,意见稿特强调,拟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盲盒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在规范盲盒价格方面,意见稿拟规定,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盲盒隐藏款抽取概率需对外公示 针对盲盒抽取概率等争议问题,意见稿提出,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不得向*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针对未成年人购买盲盒的问题,意见稿拟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全包形式销售整套系列盲盒可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饱受诟病的盲盒售后问题上,意见稿拟明确,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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