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行政处罚信息(舟山烨皓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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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环罚〔****〕*号被处罚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邱宜龙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年*月********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该单位现场工人进行点漆作业,点漆作业使用的DF-***无溶剂绝缘漆VOCs的含量为**%,属于挥发性有机废气,点漆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车间北侧和南侧门窗直接无组织排放,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执行情况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