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宜昌市花溪路(峡州大道—宜巴高速)市政工程-花溪路北段一期工程(合益路-小鸦路及小鸦路互通工程)检测项目第2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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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根据宜昌市花溪路(峡州大道—宜巴高速)市政工程-花溪路北段一期工程(合益路-小鸦路及小鸦路互通工程)检测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第*次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问:因湖北省企保全国统筹信息系统调整,****年社保年度全市缴费基数标准尚未发布,无法查询****年*月以后社保,故无法提供****年*月-*月社保证明材料。答:因近期社保系统调整,部分潜在投标人无法提交社保证明材料。针对此情况,现将原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和资格审查中要求提供的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更正为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证明材料:(一)须同时上传社保缴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不能正常提交社保证明材料的佐证资料(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等)彩色扫描件及项目管理人员在职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需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件,承诺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人承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致,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法律后果;(二)提供****年*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带二维码和电子章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证明扫描件,且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分公司缴纳有效)。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招标人: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