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柘荣县宝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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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宝金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法定代表人:林同湖地址:柘荣县乍洋乡五蒲村徐庄**号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年*月**日、*月*日和*月**日和*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位于柘荣县乍洋乡五蒲村徐庄**号生猪养殖场区内、场区周边和场区下游环境进行执法检查,并分别于*月*日、*月**日、*月**日对被授权委托人林*锋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合作社存在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形为:*.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你合作社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中的接触氧化池罗茨风机、沼气池等污染物处理设施长期处于损坏故障、闲置状态,你合作社未及时进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沼气池底部存在裂缝,沼气池内养殖废水从裂缝流出,并最终流入徐庄村内半山坑溪涧。经采样监测,沼气池下方流出的废水CODcr浓度为***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水田作物CODcr≤***mg/L)。*.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你合作社养殖产生的粪渣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一)****年*月**日、*月*日及*月**日、*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月*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同湖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林*梨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林*锋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二)****年*月**日、*月*日以及*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月**日现场检查照片;*月*日、*月**日、*月**日对被授权委托人林*锋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三)****年*月**日、*月*日以及*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月*日、*月**日、*月**日对被授权委托人林*锋询问笔录;*月**日你合作社提供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及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月*号出具的沼气池外围底部裂缝处流出养殖废水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QJC********)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中的接触氧化池罗茨风机、沼气池污染处理设施长期处于损坏故障、闲置状态,你合作社未及时进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沼气池底部存在裂缝,沼气池内养殖废水从裂缝流出,并最终流入徐庄村内半山坑溪涧,经采样监测,沼气池流出的废水CODcr浓度为***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即水田作物CODcr≤***mg/L)。(四)****年*月**日你合作社提供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及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月**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合作社养殖产生的粪渣等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你合作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你合作社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我局于****年*月**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柘环罚告字〔****〕*号)送达你合作社,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送达回证》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裁量标准,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故意;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改正;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一般废水;排放去向*类水体;一般废水超标*.**倍;水日排放量不足**吨;污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叁佰肆拾贰元整(小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裁量标准,从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属中小微型企业;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个月以上,*个月以下;过失;在规定期限完成改正;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元)。综上,我局责令你合作社继续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柘环违改字〔****〕*号)要求落实整改,并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肆佰陆拾柒元整(小写:**.****万元)。其中,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伍万捌仟叁佰肆拾贰元(小写:**.****万元),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款叁仟壹佰贰拾伍元(小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号)要求,你合作社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