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业主放任承租方非法堆放建筑垃圾 被判共同违法并处罚款20万元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一企业将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块空地租赁出去,而这承租人竟将地块变成了建筑垃圾倾倒地。事后,该地块业主及承租人均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处以罚款**万元。  ****年*月**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了解到,白蕉镇办冲******所在地块存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租用场地设立弃置场,非法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当年*月**日,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在该场地内堆放的建筑垃圾以及生活垃圾仍维持原样未被清理。经水源遥感执法App核定,涉案地块中的*处建筑垃圾,其中有*处位于平岗泵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处横跨平岗泵站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经调查,****年**月**日,******与刘某明就租赁斗门区白蕉镇办冲村凌塘围的*****平方米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该土地出租给刘某明,用于建筑垃圾的拆解回收处理,******在签订合同时,向刘某明收取了租金及押金******元。  ****年*月**日,******与刘某明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共同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其*天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该地块******以对承租人刘某明的违法行为“不知情”,也“不清楚”此地块属于水源保护区,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通往案涉土地只有六乡大道、县道X***、河堤三防应急道路,以上路段均有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原告对案涉土地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是知情的;原告在案涉堆放垃圾事件中为承租方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构成了共同违法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作出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明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