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农景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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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人:农景文;性别:男;年龄:**岁;民族:壮族;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地址:扶绥县渠旧镇联街*号;户籍地址:扶绥县渠黎镇同福街***号;居住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思贤路**号;联系电话:***********。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位于渠旧镇联街*号开展口腔科诊疗执业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药品器械一批(扶卫医证保决〔****〕*号)作为行医证据;查实你为农民喜、甘兰、岑梅英、甘群红等**名患者提供口腔科诊疗服务,共收取诊疗费用****.**元。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份*页;(二)农景文询问笔录*份*页;(三)患者岑梅英询问笔录*份*页;(四)卫生监督意见书*份*页;(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号)*份*页;(六)农景文《身份证》复印件*份*页;(七)农景文《广西个体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份*页;(八)农景文《广西个体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份*页;(九)收据原件*份**页;(十)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页;(十一)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结论*份*页;(十二)公告(扶卫医告〔****〕*号)*份*页;(十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号)*份*页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有关规定,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行医所得人民币****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证保决〔****〕*号)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农行扶绥县支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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