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宁河区板桥镇杨花庄村约2亩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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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板桥镇杨花庄村约*亩土地经营权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项目发布区域发布区域 杨花庄村转出方信息转出方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板桥镇杨花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集体联系地址转出信息转出方式 发包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否项目名称 宁河区板桥镇杨花庄村约*亩土地经营权挂牌价格 ****.**元/亩/年 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土地公开发包面积占 * 亩,标底价****元/年/亩,每标上涨**元。 *、本次发包仅对土地进行发包,关于地上物赔偿等事宜,中标方须在中标后**日内与原承包方完成协商并完成移交,若存在争议采取法律程序解决。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在自建院墙外饲养牲畜,不许将粪污排放到养殖小区以外,并且及时清理小区内、外卫生,保持干净整洁。承包方必须配合村委会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并按检查要求及时将问题进行整改。承包方运料、运粪、运牲畜等车辆不得在村内主路行驶,须经村东农田道运送的,由承包方负责道路修缮。如不遵守此规定,此合同自动终止,承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在所承包小区内如发生任何事故或各项经济损失,均与发包方无关。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许在所承包的养殖小区内种植树木。 *、在承包期内,养殖小区被政府部门依法征收、占用(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各项补偿款由各权利人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及区政府、镇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剩余土地面积承包方按原合同条款可继续承包并签订亩数变更协议或终止原合同。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为提高养殖小区生产能力而进行设施改建(如打井、架设电线杆、铺设管道等工程),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将方案报经镇、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承包方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而进行设施改建,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并转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所承包的养殖小区如遇相关部门人员(如电力、公路、高铁、水利******)进入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或安装,现场施工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承包方的地上物造成损失按相关标准补偿。如承包方不同意相关部门施工人员进入所承包的地内进行施工,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此合同自动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如需在养殖小区内建设养殖用房必须经村委会上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否则承包方无条件拆除已建设的养殖用房。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未清除属于承包方所有的地上物或养殖活物视为自动放弃,归发包方无偿所有。 **、该项目出租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视为*年整),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一旦报名即视为认可出租期限,并同意按该出租期限支付租金,成交后不得以出租期限为由拒签合同。 **、押金****元,承包到期后退回。受让方条件 板桥镇杨花庄村村民(**周岁以上)转出用途 养殖小区经营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缴纳形式 电汇 交易保证金(元)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土地性质 家庭承包地交易方式 阶梯竞价阶梯价 **挂牌期 *价款划入账号 ************************账户名称 天****** 开户银行 ******天津永安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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