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行政处罚告知书洛涧市监罚告〔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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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按约定提供服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年**月**日,陆续有群众到我局瀛洲所投诉************突然关门,******办理的健身卡无法使用。****年*月*日,瀛洲所将本案移交至行政执法队。****年*月*日,经局长批准,******涉嫌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年**月,你公司举行促销活动以解决资金缺口,并在店内挂有宣传此次是全年最大活动的条幅。****年**月**日,你公司突然关门,******办理******使用******开发的菠菜平台管理健身卡会员数据,已办理的健身卡、水吧充值等共计有****条数据,其中有***个会员处于请假中、****个会员已开卡、****个会员已过期、**个会员已退卡、***个会员已转让、**个会员未开卡,未开卡的会员办卡金额共计******元。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未开卡的**个会员由于未开卡消费,其办卡金额************的违法所得;已开卡的****个会员由于存在多种类型的卡,且开卡即视为消费者可以享受当事人提供服务,无法找到合适的标准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故当事人对已开卡会员的******不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也不具有从重情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刘磊、韩跃飞联系电话:****-******** 洛阳市涧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