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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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年**月**日、****年**月**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两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知,涉及我县两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已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隆林老周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对隆林老周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进行抽验(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年广西评价性抽检),该产品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兴义市高家香焦批发部购进香蕉***kg在其批发部内进行销售,****年**月**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香蕉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kg,抽样数量:*.**kg),经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实测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P********)《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年**月**日从兴义市高家香焦批发部购进的***kg香蕉,进货价是*.*元/kg,销售价是*元/kg,抽样数量:*.**kg,已销售***kg,剩下***.**kg烂了已丢弃,该批次香蕉货值金额为****元(以销售价格计算),获取利润***元。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个体经营户,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隆市监罚〔****〕***号),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元);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捌拾元整(*****元)上缴国库。(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确认,该批次香蕉噻虫嗪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采购时没有索取检验报告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二、隆林好又鲜疏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对隆林好又鲜疏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验(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年广西评价性抽检),该产品经检验,镉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兴义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购进小米椒*kg在其经营部内进行销售,****年**月**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kg,抽样数量:*.*kg),经广******检验,镉项目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指标:≤*.**,实测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BFSQ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年**月**日从兴义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购进的*kg小米椒,进货价是**元/kg,销售价是**元/kg,抽样数量:*.*kg,剩下*.*kg已销售完毕,该批次小米椒货值金额为**元(以销售价格计算),获取利润*元。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个体经营户,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为隆市监罚〔****〕***号),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叁元(*.**元),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叁元整(****.**元)上缴国库。(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确认,该批次小米椒镉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采购时没有索取检验报告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