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东门镇第二小学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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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人:扶绥县东门镇第二小学;地址:扶绥县东门镇新街北大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真 (男、壮);电话:***********。本机关于****年*月**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致远楼一楼***班供学生用的课桌高和椅高均是同一高度。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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