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对被执行人十堰玉龙阁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丹江口市饶家营路南侧水岸国际小区3号楼20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8]丹江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33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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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拍卖被执行******位于丹江口市饶家营路南侧的**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丹江口市不动产证明第*******号),**套房屋分别为:*-****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以上房屋面积共计****.**平方米,评估总价为***.**万元。该次通过司法网络淘宝网进行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降价**%,即*******元,加价幅度为*万元,保证金***万元。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该现状为**套房屋都已出售,且都已居住多年,该房屋已全部办理抵押登记,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依法承担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违章等处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十堰三堰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部分摘录自博文房******作出博文房估字(****)第*****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陈法官)法院监督电话:****-*******(陈法官)淘宝技术咨询电话:***-***-****联系地址: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号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