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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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登记住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本局现将《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附件:《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号)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撤销登记决定书(温鹿市监撤字〔****〕*号).***.******.***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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