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罚〔2022〕2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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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罚〔****〕***?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QG*AE*G法定代表人:甘卫 ?身份证号码:***住所:容县自良镇河步村瓦堆二队联系电话:***邮编:*******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厂场内安装使用的卧式燃生物质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曾庆信,不能提供其本人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且该锅炉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存在使用无锅炉作业人员证人员从事锅炉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问题。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年*月**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仍然是曾庆信,不能提供曾庆信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和调取相关特种设备登记等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年*月在其位于广西容县自******内装使用一台型号为DZG*-*.*-S,设备代码为************X********,产品编号为WA*****的承压蒸汽锅炉,并于****年*月**日取得该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锅桂KE****〕,当事人通过运行使用该锅炉产生的蒸汽输送到热压车间的热压机进行热压板材,从事胶合板加工销售活动。****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的上述卧式燃生物质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曾庆信,不能提供曾庆信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且该锅炉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存在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从事锅炉作业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问题。现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于****年*月**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成。****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就上述指令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的锅炉正在运行使用,现场锅炉作业人员仍然是曾庆信,不能提供曾庆信的锅炉作业人员证件。?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后至****年*月**日案发时止,仍然使用未取得锅炉作业人员曾庆信从事锅炉作业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二、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锅炉使用登记证及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年*月安装使用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的事实;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年*月*日)一份共*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现场不能提供锅炉作业人员(曾庆信)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件的事实;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容市监特令〔****〕**-**号)一份共*页,证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当事人下达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年*月**日前使用持有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五、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年*月**日)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六、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张,证明当事人****年*月**日运行使用涉案的特种设备锅炉,现场锅炉作业人员是曾庆信,不能提供曾庆信的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事实;七、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甘卫的询问笔录一份共*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页和其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在指令整改期限届满和在*月份领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即从****年*月份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曾庆信作为锅炉作业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八、当事人的锅炉作业人员曾庆信的询问笔录一份共*页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从****年*月份至案发时止这个期间内,当事人的锅炉正常运行使用并且持证锅炉作业人员虽是甘健铭,但其员工曾庆信本人未取得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亦从事锅炉作业的事实;九、当事人提供的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的锅炉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十、当事人提供的****年*月*日至*月**日期间锅炉运行使用日常记录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运行使用锅炉从事生产活动的事实;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本局下达整改指令书后,逾期未改正,使用无特种设备(锅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无证从事锅炉作业时间短,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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