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伊春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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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减轻缴存人支付首付款的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取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缴存人及配偶可向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 (一)我市缴存人以公积金贷款形式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自住住房的。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已签署《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二、提取额度 购房缴存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要件 (一)身份证原件; (二)《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三)户口簿原件(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四、办理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签署《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二)缴存人持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的《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明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缴存人持相关提取材料到公积金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授权委托书》。 (四)公积金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中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约定的银行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缴存人签订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首付款《增值税发票》。 (六)缴存人自提取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公积金中心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路径退回至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缴存人及配偶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缴存人及配偶已提取支付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将纳入我中心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缴存人,自纳入之日起*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纳入黑名单的开发企业,自纳入之日起*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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