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甬海集罚决字〔2022〕第900007号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 【发布单位:集士港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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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案被处罚对象:宁波市海曙集士港远新小吃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集罚决字〔****〕第******号决定书日期:****年**月**日公示详情主要违法事实:****年*月**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集士港远新小吃店店内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灶具的橡胶软管有*.*米,超过规定长度,执法人员向其发送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年**月*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没有整改。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营业部、罚款代缴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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