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安徽省泾县国有建设用地(JXKFQ202216-19号共四宗地块)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安徽省泾县国有建设用地(JXKFQ******-**号共四宗地块)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公告时间:****-**-** **:**:**原文链接泾管告字[****]第*号
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安徽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出让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概况地块编号地块名称土地面积(?O)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年)起始价(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万元)竞买保证金(万元)投资强度(万元/公顷)项目类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JXKFQ*********国道与纬五路交口东北侧*号地块*****.*工业用地≥*.*≥**%≤**%**********≥****造纸和纸制品业JXKFQ******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火青路与和谐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工业用地≥*.*≥**%≤**%**********≥****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JXKFQ******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开城路东侧一号地块*****工业用地≥*.*≥**%≤**%**********≥****医药制造业JXKFQ******泾县电机泵阀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开城路与和谐路交叉口西北侧一号地块*****工业用地≥*.*≥**%≤**%**********≥****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一)上述宗地参照《泾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四宗地块主要指标如下所示:亩均投资强度≥***万元,亩均税收≥**万元/亩/年,能耗标准:严格按照《安徽泾县经济开发区区域节能报告》所明确的主要发展行业能耗标准和单独节能审查项目清单标准执行,环保要求应符合建设项目准入环境标准。
(二)四宗地块为工业用地出让,请竞买人详细阅读出让文本及附件材料。
(三)土地开发程度和供地条件:净地,土地按现状交付。本次公开出让的地块以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后的现状土地条件交付。地块内空中杆线、地下管线,由竞得人自行勘验、迁移。竞得人须保持地块周边原有水系畅通。
(四)土地出让价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清(竞买保证金全部抵付出让价款)。竞得人缴清成交价款、契税和相关规费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土地交付:土地在竞得人缴清价款后一个月内交付。
(六)竞得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实施建设。
(七)出让地块均设底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工业用地项目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
二、竞买资格和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人除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或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报告。安徽省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失信惩戒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本次公开出让由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泾县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发展中心承办。(竞买资料仅提供电子档,详见:http://***.******.***.cn/XxgkContent/showList/***/*****/page_*.html内出让公告附件)。
三、出让方式
*、地块以总价出让。*、报名竞买者超过两家(含两家),以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报名竞买者不足两家,以挂牌方式出让,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挂牌截止时,如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
四、出让时间、地点
公开拍卖时间、地点:****年**月**日**时在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
公开挂牌时间、地点:****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安徽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挂牌申请截止时间:****年**月**日**时。
挂牌截止时间、地点:****年**月**日**时在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
五、联系方式
*、安徽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赵先生 陈先生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泾县琴溪路**号安徽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汪女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泾县桃花潭东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泾县公证处
联系人:潘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泾县司法局一楼公证处
六、竞买保证金帐户
开户单位: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 账号:****************** 安徽泾县****** 账号:*********************** 安徽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