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城综执简罚决字〔2022〕第3号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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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梁广龙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扶绥县新华路美的电器门店前因占道堆放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 ?罚款人民币:伍拾圆整(¥:**.**)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广西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做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年?月?日执法队员签名:?年?月?日?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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