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废弃危化品处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答疑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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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废弃危化品处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质疑回复各潜在供应商: “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废弃危化品处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CG-AQ-****-****FS**************号)”磋商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质疑回复 质疑事项*:申请人资格条件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准经营方式须包含但不限于收集、贮存、处置;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包含HWO****-***-**、 HWO****-***-** 、HW*****-***-** 、***-***-** 、***-***-**类危险废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八)款的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详见附件) 质疑回复*: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废弃危化品处置服务采购项目(二次),该项目为处置危险化学品,涉及环保、化工、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等问题,处置时需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收集、贮存、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该项目在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不可预见的安全事故,所以结合项目特征及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本评分项的设置实属多余,*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潜在供应商是不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法依理应排除潜在供应商外,在本条中却作为加分项。(具体详见附件) 质疑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的是在政府采购中,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又对“重大违法记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又与****年*月*日下发财库[****]*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万元的,从其规定。”如潜在供应商有以上重大违法记录的,按照供应商声明函中的承诺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潜在供应商有生态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且不在重大违法记录范围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能否决潜在供应商投标,根据“截止开标日,投标人承诺三年内未被生态环保因危废物处置等问题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内容和时间,均以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注:承诺函格式自拟,投标人作出承诺的,得*分;未作出承诺的,得*分”评分项进行评分。故此评分项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安庆市石塘湖路 ** 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路与白泽路交汇处宝瑞商城三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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