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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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隆林宇*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U住所(住址):隆林各族自治县**镇**街上原市场服务中心铁皮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冰身份证件号码:*****************X****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来的关于隆林宇*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经我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隆林宇*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对于当事人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经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现场扣押。****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镇**街上原市场服务中心铁皮棚的隆林宇*超市内,就当事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镇**街上原市场服务中心铁皮棚的隆林宇*超市经营烟草制品一事对当事人宋*聪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中,宋*聪供述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进货方式、时间、地点、进销货数量、价格等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月上旬**街上购进贵烟(硬黄精品)*条、云烟(紫)*条,总共**条烟草制品到隆林宇*超市销售。进货价分别是:贵烟(硬黄精品)***元/条、云烟(紫)*条***元/条。销售价分别是:贵烟(硬黄精品)***元/条、云烟(紫)*条***元/条。总货值(按销售价计算)是****元。至****年**月**日止,当事人经营的隆林宇*超市仍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隆林各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份**页等。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罚告﹝****﹞***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应予行政处罚。鉴于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其给予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佰叁拾伍元整(***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交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罚款代收机构(农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帐户: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管理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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