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佛冈县水利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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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你单位提出的佛******屠宰场年宰生猪***万头建设项目(基建期取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取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经研究,批准本项目的取水申请,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高岗镇高镇村,地理位置坐标:东经 ***°**′**″,北纬**°**′**″取用地下水,用于建设施工及生活,年取水量*.****万m*,日最大取水量**.**m*,取水保证率**%。  二、按照我局审定的佛******屠宰场年宰生猪***万头建设项目(基建期取地下水)水资源论证的要求,落实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规定做好用水统计和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取用水和退水档案管理。  三、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及时足额向本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四、本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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