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楚国物流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2〕3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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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伟文诉被申请******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你公司在注册住所地已无正常经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年*月至*月工资*****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槎仲裁庭(张槎一路***号华南创谷科技园**座*楼)联系人:杨书记员;联系电话:********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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