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拖欠42名农民工工资 被告人获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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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名农民工工资,后采取不接电话、更换居住地点等方式规避支付劳动报酬,涉案金额达**万余元。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年*月份,王某******分包了平江县某商品房项目主体及粗装修工程中的木工劳务项目,双方于****年*月**日按照合同单价和实际收方量完成了结算,并已结算所有劳务承包款。王某因自身原因亏损拖欠李某等** 名民工工资共计 ******元。****年*月*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王某仍未支付。****年*月**日,王某在长沙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朱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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