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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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富)市监处罚〔****〕***号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GK*T**Y住所(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永兴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姚某东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本局接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杭富检建[****]**号),称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办理黄某清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案件中发现,黄某清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违法犯罪的情形下,虚假注册当事人,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当事******,要求本局予以查处。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年*月*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年*月底*月初,微贷(杭州)************员工金某******,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办对公账户。金某、胡某经人介绍联系了王某,要求王******(公司地址不能在同一幢楼,法人代表不能重复)。王某联系了******法定代表人黄某清、股东袁某、许某刚,******及办理营业执照、开办对公账户及银行卡。黄某清、袁某、许某刚明知王某等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由王某通过王某波找到姚某东、俞某钦身份信息,在富阳区注册了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姚某东;股东:俞某钦),并开立对公账户,当事******。后王某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以*****元的价格卖给了微贷(杭州)******,最终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年,上述部分人员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移送检察部门起诉。另查明,当事人在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永兴路***号***室未实际开展过经营活动,****年至****年,当事人因未年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调查期间承办人根据登记档案中电话(***********)联系当事人,电话无法接通。****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姚某东(身份证地址)发出询问通知书(运单号:*************),根据EMS快递查询,快递未妥投,备注(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目前无法联系当事人),退回至本局。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察建议书*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检察院移送材料*份,证明当******,办理营业执照及开立对公账户用于买卖,最终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邮件寄送单*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寄送相关文书的情况;*、登记设立档案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年**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处罚告知书(杭富)市监罚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注册******,并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进行非法出售,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处理:吊销营业执照。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的罚款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